两位股民在网上抱怨股票下跌被上市公司告了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因股价下跌,两位股民在一家网站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谁知却被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是在捏造事实进行诽谤。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获知了这起案例,经审理,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败诉,股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据介绍,本案原告是一家上市公司,被告有多个,其中某信息公司系一个知名财经证券门户网站的运营者。该网站内设股吧栏目,为网友交流股票信息及分享个人体会的网络社交平台。
因原告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网友在以原告名称命名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原告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原告认为,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的“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十余条言论,是在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同时还辱骂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作为股吧的管理方,某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该上市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嘉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人,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某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在用户注册之时,已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原告起诉之后,某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因此也不用承担责任。
至于吕某、冯某发表的言论,法院认为,两人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本身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原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
据此,嘉定法院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宏观政策、市场信心、经营规模等多重因素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又与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然引起股民对于公司口碑的褒贬不一。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引发股民“怨声”,应有所预见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纳和容忍。因此,法院在判断被告涉案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产生实害后果时,持更为审慎的态度,最终认定吕某、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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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闲乐
微信编辑:皮小姐
校对:纳米
2005年8月29日世界上发生了什么大事
常州海关驻武进办事处正式开业
12日上午,常州海关驻武进办事处的海关关员们,个个衣着整齐,精神饱满,一大早就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了准备,等待着前来办理业务的企业,因为当天是该办事处正式对外开展业务的日子。他们用真诚的微笑和热情的服务为首批前来报关的企业顺利地办结了业务。首次在武进办事处办理通关业务的企业人员非常激动地说:“我们终于可以在家门口办理进出口业务了!”常州海关驻武进办事处于2005年8月29日由海关总署正式批准成立,今年9月28日顺利开关,办公地点在武进高新区海湖路特1号,业务范围包括进出口企业管理、进出口通关和加工贸易监管,管辖区域为武进区。该办事处的正式运作极大地方便了武进区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标志着武进区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丰华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判赔偿股民
记者陆一波报道:丰华股份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后,股民周先生以该公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人民币2.5万余元。记者今天获悉,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丰华公司被判赔偿周先生1.8万余元和相应发生的印花税、佣金及其利息。
丰华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2005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丰华股份信息披露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披露丰华公司与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于2000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2、未按规定披露丰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2001年的涉讼信息及该公司于2000年、2001年对外签订的土地转让重大合同;3、未按期披露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据此,对丰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警告。2005年5月10日,丰华股份发布公告,对处罚决定进行披露。
股民周先生向法院诉称,他于2003年7月22日至2004年4月13日期间,合计买入丰华股份流通股19400股,每股均价为4.264元,后于自2005年2月1日至6月8日间抛售了上述股票。周先生认为,丰华股份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股票价格长期下跌,使他因此遭受了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丰华公司赔偿损失25909元。
丰华公司则辩称:周先生系于2003年至2004年期间购买丰华公司流通股,当时证券市场处于低迷状态,周先生的投资损失系由市场风险所导致。2005年5月10日丰华公司公告因虚假陈述遭受行政处罚信息后,股票价格并未下跌,而是呈上涨趋势。2005年5月10日应当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周先生卖出大部分股票的时间均发生在揭露日之前,只有6月8日卖出的一笔发生在揭露日之后。据此,丰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周先生诉称的全部投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因素并非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票价格的下跌,而是投资者基于对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的信任,买入并持有存在虚假陈述因素的股票所形成的实际损失。由于系争股票的价格与丰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存在密切关系,故丰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在周先生买入股票期间已经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价格,并导致该股票的价格长期处于不公正的状态,必然会导致其投资遭损。同时,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周先生于丰华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买入股票。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应认定投资损失与丰华公司的虚假陈述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丰华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自行公告处罚决定,该日应确定为本案的虚假陈述更正日。至2005年8月29日,丰华公司股票成交的换手率达到10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确定为该日。经法院核查,周先生买入系争股票的平均价格为5.46元/股,而周先生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3.25元/股,据此,周先生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应为18,122元。丰华公司还应赔偿周先生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三项资金自买入股票日起至卖出股票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所计的利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据悉,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状告工地噪声扰民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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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2 17:27:00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李某以住所附近小区施工地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为由,将小区开发商北京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丰公司)和承建单位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集团)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按国家规定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1万元以上。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称,从2004年10月1日,泽丰公司鹏达集团承建的海淀区颐慧佳园B区12幢楼先后开工,工地与李某家仅一墙之隔,噪声极大。30多名退休老人多次找施工方交涉,但仍无法改变情况。出于无奈,李某于2005年8月17日被迫从居住地搬走。今年3月,李某因被告施工扰民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给泽丰公司和鹏达集团下发了《夜间施工证》,批准其在2005年7月15日至9月29日进行夜间施工。2005年8月29日,泽丰公司委托北京市盲人学校代办颐慧佳园B区工程扰民费的发放及有关手续,北京市盲人学校分别与其学校宿舍的住户签订《夜间施工扰民补偿协议》,并按每户每月60元的标准向各住户发放了6个月的施工扰民费360元。李某的邻居刘某代收了上述施工扰民费,李某的妻子在《夜间施工扰民补偿协议》上签字。
经法院审理认为,泽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同时,泽丰公司委托北京市盲人学校对包括李某在内的附近居民给予了补偿,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故李某要求泽丰公司和鹏达集团给付其补偿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要求泽丰公司和鹏达集团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1万元以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常鸣
只能找到这些了
上市公司信息造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民要求赔偿如果公司没有赔偿的能力怎么办
首先,如何判断某只股票能否参与索赔:这需要明确投资者买入股票的上市公司是否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标志性事件通常是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立案调查。
第二,如何判断某只股票可索赔的时间段:关于是否属于可索赔期间,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发布了公司2021年的年报,其中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投资者看了年报,认为公司存在利好,买入了股票。2022年8月15日,A公司被媒体爆出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之后广泛转发,股价持续下跌。那么在2022年3月1日之前买入的股票、在2022年8月15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或者在2022年8月15日之后买入的股票都应该被剔除出可索赔的股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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